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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瓦楞纸箱、纸板国家标准若干问题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13-01-12

新瓦楞纸箱、纸板国家标准若干问题的解读

[ 新闻来源 ]:中国纸包装工业网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安排,由中国包装联合会等有关单位负责对GB/T6543-1986《瓦楞纸箱》、GB/T5033-1985《出口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两项国家标准进行修订,该标准由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

  国家标准修订依据

  瓦楞纸箱国家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主要参照标准日本工业规格JISZ1506《CorrugatedShippingContainers》及国外有关标准等进行修订。同时,也参考了GB/T6543-1986《瓦楞纸箱》、GB/T5033-1985《出口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两项国家标准和有关企业提供的数据资料。综合考虑了国外工业发达国家的有关标准及我国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实际情况和原标准的执行情况等。并且采用了《瓦楞纸板》新标准中所对应的瓦楞纸板标准,从整体看是符合国情的。尤其是:增加了规范引用文件,对粘合剂、金属丝及搭接宽度、缺陷要求、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在“6实验与检验”一节中对箱型尺寸与摇盖检验更加明确合理;取消了原标准分类中的第3类规定,修改了附录C瓦楞纸箱抗压强度计算公式等,这些都是瓦楞纸箱国家标准修订中的一大特点,反映了务实的态度。

  新标准代替了GB/T6543-1986《瓦楞纸箱》、GB/T5033-1985《出口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原国家标准制定22年中,我国瓦楞工业的整体状况已经产生巨大的变化,无论在数量、质量和规模上都已今非昔比。由于瓦楞包装发展迅猛,瓦楞纸箱企业无论从设备、材料、技术、工艺、检测水平、环境条件及人力资源都有日新月异的进步,设备不断更新,技术更加进步,环境条件不断改善,市场要求也逐渐提升,已经产生了与市场实际情况不相符的部分。我国瓦楞纸箱及相关标准相隔22年才修订,日本是每隔6年就修订一次。为了尽快与国际接轨,新国家标准应尽可能采用国外先进国家的母本。这是制订国家标准的前提和依据,对我国包装界来说无疑意义重大。全国瓦楞纸箱企业和终端用户都在期待新国家标准的正式实施。

  对于“瓦楞纸板”目前暂无国际标准,为了尽量与国际接轨,在新国家标准中,尽可能采用国外先进国家的标准。根据这一指导思想,采用日本JISZ1516-2003《外包装用瓦楞纸》的标准作为母本,也参考了大量的世界各国标准和文献,选择了接近日本国家标准的倾向,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与国情。GB/T6544-2008《瓦楞纸板》国家标准代替了GB/T6544-1999《包装材料瓦楞纸板》、GB/T5034-1985《出口产品包装用瓦楞纸板》,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于2008年10月1全面实施。纵观国际瓦楞纸板标准的制定,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很多欧美国家的纸箱标准开始修订,逐步摒弃按照内装物质量和最大综合尺寸来划分纸箱等级的方法。

  对新国家标准及相关问题的解读

  两年来,由于接触了有关《瓦楞纸板》、《瓦楞纸箱》国家标准的修订问题,也参与了评审工作,笔者结合自己的认识与见解,现就新瓦楞纸箱国家标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读,供包装业界学习探讨。

  1.国家标准名称

  原标准名称为《瓦楞纸箱》,该名称的范围比较广,包括了运输包装用瓦楞纸箱和销售用瓦楞纸箱,内包装箱和外包装箱等,与标准的内容不是很符合。因此目前的标准名称为:《运输包装用瓦楞纸箱》,将其使用范围界定,比较符合新标准的内容,也与主要参照标准日本工业规格JISZ1506《CorrugatedShippingContainers》的名称相符。至于销售用瓦楞纸箱,及其他用途的瓦楞纸箱,可参考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但应有其他不同的要求,如销售用瓦楞纸箱应对装饰装潢、印刷、美观等方面有特殊要求,对强度等方面的要求有可能降低等。至于三层瓦楞纸箱,应单独制定相关标准,与日本、美国等瓦楞纸箱标准体系相一致。所以新标准只适用于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名称正式定为GB/T6543-2008《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2.国家标准的分类

  原国家标准将瓦楞纸箱分成三类,也是三个等级。主要是按照出口、内销及内装物的贵重程度来划分。随着目前国内外贸易的发展趋势及经济的国际化趋势,原来的划分方法已经不够科学与合理。新修订的瓦楞纸板标准拟将纸板划分为“优等品”和“合格品”,对于瓦楞纸箱来讲也不尽合适。瓦楞纸箱的主要功能是保护内装物不受环境(物理的、化学的,机械的、气候的等)的损坏,因此,如果划分等级应该按照其将遇到的流通环境条件的严酷程度划分。而且作为国家标准,应该对瓦楞纸箱提出一个最低限度的要求即可,但考虑到我国的现状及使用习惯,将其划分为两类。即:1类纸箱主要用于储运流通环境比较恶劣的情况;2类纸箱主要用于流通环境较好的情况。

  储运流通环境的好坏是相对而言的,标准划分只是一个原则的概念和一个相对的概念。至于其区别及界定应由用户考虑其产品的储运时间、运输工具、周转次数、储存地点、及气候条件和内装物的承受能力等诸多因素而确定。对于瓦楞纸箱的生产企业,不同种类的产品应有不同的价位。

  至于为何分为1、2类,而不是分为优等和合格,主要是考虑各用户对优等和合格的理解不同,有些用户可接受的合格,在其他用户中不见得合格,也就是需求不同。因此在标准中不好给出“合格”与“优等”的概念。

  如果按出口和内销的划分也不够科学合理,因为包装的目的是保护商品不受流通环境的损害,按照流通环境分类相对合理些(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地域条件复杂,出口也许会环境好,内销也许会环境恶劣)。

  至于用户1、2类纸箱的选用和对自己产品所经历流通环境的理解和掌握,是由用户考虑的,因为只有用户才知道自己的产品流通渠道向何处以及选用的运输方式(也许同一产品的流向也不同),在没有准确把握之前,应该按比较安全的考虑先用1类箱。如果给出定量的划分,目前还很难确定什么样的准确定量因素(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等)严格的适用1类或2类。目前的用户也不太容易掌握自己产品的流通环境条件所有的定量数据为支撑。

  3.国家标准的物性指标

  从理论上讲,包装箱主要控制耐破和边压强度两个物性指标,只要这两个指标稳定,则整个包装箱的物性指标是稳定的。《瓦楞纸箱》的新标准是根据相对等的《瓦楞纸板》的分等类级代号,按质量分为两个类别,在引用的“耐破强度”与“边压强度”标准时,依照《瓦楞纸板》新标准中的第4.3条款,指出“各类级的耐破强度和边压强度可根据流通环境或客户的要求任选一项。”从英国、美国与加拿大及瑞士、欧洲等统一运输纸箱分类规定中都只单列“纸箱耐破度”一项。笔者认为国家标准规定的强度是最低保证值,设定过高时成本提高,不经济;过低时在存储及运输过程中,纸箱易被压溃而致内容物发生破损现象。我国与日本和韩国资源相仿,国情相似,但技术水平还远不如日本,参照日本的《运输包装瓦楞纸箱》标准是合理的。如有的包装箱内装物本身有一定的支撑作用,这样可以根据产品实际情况,相对要求耐破稍高,边压稍低一些,不一定高耐破必须要高边压,以免造成不理性的包装浪费。

  

4.瓦楞纸箱的尺寸及长、宽、高的关系

  考虑到瓦楞纸箱在储运过程中与运输工具的容积相互关系,及其包装件的稳定性、强度及同等材料下包装较多的内装物等因素。对瓦楞纸箱的尺寸及长、宽、高的关系,应尽量考虑纸箱尺寸标准化。我国产品包装在尺寸设计时,应尽量与现在标准托盘、集装箱、柜台尺寸相匹配,与国际接轨。为此,优先选用国家标准《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规定的底面积外尺寸,以400×600㎜为基数,其包装尺寸的系数称包装模数尺寸,标准化的包装尺寸应与包装模数尺寸相一致,新标准中亦有相应的规定。

  “当瓦楞纸箱最大内综合尺寸和最大值不在同一种类时,应选其中高种类。”此适用于《瓦楞纸箱》新标准。美国CCF标准给瓦楞纸箱的规格制定了统一的标准。CCF标准纸箱规格:全尺寸(60cm×40cm)、半尺寸(40cm×30cm),是很值得借鉴的。

  5.对瓦楞纸箱的含水率规定的标准及使用标准的意义

  纸包装材料是亲水性的,其含水率对强度的影响很大,而由于外界环境的影响,纸板中的含水率也随时发生变化,又引起瓦楞纸板强度的变化。如果在标准中只规定强度指标,而不规定被测物在什么状态下测得,是片面的检测,无法严格地进行操作,所以国家标准GB6544-86《瓦楞纸箱》规定瓦楞纸板含水率在10±2%,并且是经过标准的环境处理后测得的,这一点与国外标准一致,如日本标准也是如此,可以通过含水率来说明纸板的状态所对应的各种强度指标。

  国家标准中规定瓦楞纸板的交货水分(按在线水分)为14±2%,这都是指生产瓦楞纸时的在线水分,这种规定对客户而言,也无法保证瓦楞纸板的含水率不发生变化,而瓦楞纸箱交易时按平方数计算,不会因含水率问题使供需的某一方面受损失,所以没有必要规定交货的含水率指标。

  瓦楞纸板含水率大小对于纸板的实际影响主要是能否适合下一道工序、工艺操作,是一项生产控制中要求的指标。至于原标准规定的含水率是指纸板生产厂定的在线水分,笔者认为,瓦楞纸板的在线水分仅仅提供参考。

  6.关于型式试验

  《瓦楞纸箱》新标准中只在“检验分类”中指出:“型式检验项目为全部技术要求”,原标准中规定:“新设计的瓦楞纸箱或制造瓦楞纸箱的材料有变动或再次投产的纸箱应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项目……或由供需双方商定。”“针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改进,直至所试纸箱全部合格为止。”新标准规定“型式试验”合格准则,为“各项试验均符合检验标准要求,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型式试验为不合格。”新标准“7.2.2按本标准要求的各项目对纸箱进行检验,其中有两项不合格。”以区别于一般性检验。

  瓦楞纸箱空箱抗压能力是其本身强度的一个方面,但不是能否满足储运环境抗压能力要求判定唯一准则,还应与内装物综合考虑平衡。对于一个包装件来讲,其抗压能力与内装物有直接关系,包括内装物的性质和形态(刚性的或非刚性,可否受压等),装载方式(是否满装,可否起到支撑作用等)。抗压能力只是表示了瓦楞纸箱本身的一个特性,作为选用时考虑的一个因素。因此,本标准保留了抗压试验的规定。

  至于冲击试验,从试验本身来讲,不是瓦楞纸箱本身的特性,而是与内装物、衬垫、捆扎等构成的包装件一起发挥作用。而不同的纸箱,所包装的内装物不同,整体装件的抗冲击能力也就不同。该试验对空箱没有意义。因此,本标准取消了相关的试验要求,建议对于具体产品的瓦楞纸箱包装,可根据内装物的性质及预流通环境考虑相关试验。

  7.交收检验与出厂检验

  两者若等同,则采用正常检验二次抽验方案,检查水平Ⅱ的抽样样本数量偏大,改为采用正常检验二次抽验方案,特殊检验水平S-2。一般型式试验是对新设计的瓦楞纸箱或材料有变动的瓦楞纸箱是否符合定单要求而进行的,适用于首件(不限于首件)检测,是产品设计与开发阶段必须进行验证的,其目的是确保运输包装针对内装物的保护作用,其检测项目主要是跌落和堆码试验,有些特殊要求还包括冲击/振动/喷淋等试验,进行型式试验的样品必须是装好拟装物(或类似的替代物)的纸箱。

  检验规则:原标准对瓦楞纸箱的检验规则有所规定,但考虑到各生产企业的情况不同,而且用户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且关于抽样方案、合格判定等有相应的国家标准,需要时,可根据相应的标准和具体需要制定检验规则。本标准采用GB/T2828.1-2003正常二次抽样方案,检查水平Ⅱ,AQL=6.5;如标准中表2的最后一行,第一次抽样为200件,如果有11件或11件以下合格,判批不合格;16件或16件以上不合格,判批不合格;如果是12至15件合格,动用第二个样本量200件;如果二次抽样检验累积不合格品,小于或等于26判批合格,累积大于或等于27,判批不合格。

  8.瓦楞纸箱抗压强度的计算

  关于附录C,C1瓦楞纸箱抗压强度的计算方法,根据瓦楞纸板的环压强度计算纸箱的抗压强度,其计算公式:P=5.87xPmx(H×Z)1/2(本公式由以下公式转化Mackee计算式P=5.874×Pm×H0.508×Z0.192=5.87×Pm×(H×Z)1/2瓦楞纸箱均适用)。Pm为瓦楞纸边压强度,H为瓦楞纸厚度,Z为纸箱的周边长。用加压强度作为检验纸箱的标准是不合理的,要以边压为标准,才能反映真实的结果。

  纸箱抗压强度的计算方法,根据马基公式:P=5.87PmT1/2Z1/2,与上述提出的抗压强度计算公式:P=5.87×Pm(H×Z)1/2是一致的。此公式既适合市场需求,又方便选用标准。

  马基公式是经过测试瓦楞纸板的边压强度,然后根据这一经验公式而计算瓦楞纸箱的抗压强度,也就是说,纸板的边压强度、纸板厚度、纸箱周长知道后,其抗压强度也就基本确定了,这是纸箱的固有属性。

  瓦楞纸箱抗压强度计算公式:

  C.1瓦楞纸箱的抗压力P(N)不小于下式所得的计算值:P=K•G[(H-h)/h](N)式中:K为安全系数;G为瓦楞纸箱包装件的重量,N;H为堆码高度,m(一般不高于3m);h为瓦楞纸箱高度,m。

  C.2安全系数为K应根据实际储运流通环境条件确定,包括气候环境条件、机械物理环境条件及储运时间等,能起到支撑作用的一般取1.65以上,不能起到的一般取3以上。

  原国家标准中,将瓦楞纸箱抗压强度计算公式定义成压强的概念,即:单位面积上所承受压力。对于瓦楞纸箱来讲,实际的储运状态大部分情况是同样的包装件相互码放,其承受压力的试验方法也是如此,因为纸箱其周边具有支撑作用,因此,考核整体包装箱的承压能力更接近实际情况。所以,将原来的压强的概念修改成压力的概念。

  另外,对纸箱抗压强度的要求,应与其内装物的性质,状态等相联系(如标准4.6所述),对于那些内装物不能起支撑作用的,仅*瓦楞纸箱承受压力的包装件,其安全系数K应该大些,否则应该相对减少,以节约成本和材料。所以,将该内容作为资料性的附录,仅供使用者参考。

  以上标准的计算公式是根据可能的堆码高度和重量进行计划,是实际需要的一个值,然后根据这个值对纸箱进行设计或校核。

  9.关于瓦楞纸箱的防潮问题

  瓦楞纸箱强度的安全决定于大气的温度、纸箱的含水率、储存时间、堆存方式、输送条件、瓦楞纸箱制造条件等因素。新标准指出:“对其特殊要求的瓦楞纸箱(如防潮等)性能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或规定”。如耐潮态(潮态耐破强度),将瓦楞纸箱放置在温度为30℃±2℃,相对湿度为90%~95%的恒温恒湿箱中24h,取出后对瓦楞纸箱进行耐潮性测试耐破强度(1h内测完),称“潮态测试”。其结果应制定出相应的标准。尤其是出口类(1类纸箱),应按标准可在相同湿度条件下做试验,而湿度恰恰是试验结果的重要因素。足见“耐潮态”测试的重要性。但内销及2类纸箱可不做“潮态测试”。

  再从瓦楞纸箱的安全率于堆积最下层纸箱的荷重约在2~8倍,一般可分下列几种情形:(1)内容物体本身能承受部分重力,运输条件和仓储条件良好的场合,其安全率为2.0~2.5倍;(2)普通条件的场合,安全率为3.0~3.5倍;(3)大气湿度高,内容物具有放湿性的情形,安全率为4.0~8.0倍。

  新国家标准与JIS的主要差异

  该标准在对瓦楞纸箱的承载量的表达方法及最大综合尺寸等方面与JISZ1506《《CorrugatedShippingContainers》有不同的差异(见表3与表4)。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分类:JIS标准只有一类纸箱,新国家标准划分为两类,原因同2所述。划分方法:本标准是按照瓦楞纸箱的内装物的质量来划分的,而JIS标准是按总重量划分,也就是内装物+空包装箱的质量+捆扎带等附件的质量。JIS标准的划分方法比较准确,但考虑到我国使用者的方便与习惯,且对于瓦楞纸箱来讲,其空箱质量相对较小,故还保持原来的划分方法即按照内装物的质量划分。该内装物的概念是指产品和衬垫等辅助物的概念。

  承载量及最大综合尺寸:新国家标准将每类瓦楞纸箱分为5种,而JIS标准分为4种(见表4)

  对于单瓦楞纸箱,新标准多出一个5kg的纸箱。对于双瓦楞纸箱,新标准多出一个15kg和55kg的纸箱,而少一个50kg的纸箱。考虑到我国的纸箱状况及本着量体裁衣,适当包装的原则,多划分一个档次是合理的。

  另外,从总体上看,本标准的最大综合尺寸要求比JIS的相对要小些,理论上讲,同等情况下,综合尺寸小,其承载能力大。

  瓦楞纸箱代号:新标准瓦楞纸箱的代号是B,即Box英文字头,而JIS是用C,即Container英文字头。差异于两个标准的英文名称,新标准为:CorrugatedBoxes,而JIS标准为CorrugatedContainers。Container比Box的含义要广些,但考虑到使用的习惯且差异不大,故还保持原来的代号方式。(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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